据村民反映,兴宁罗岗富强甘村鸭池塘有村民私建墓园,离其他村民家只有7米远左右,如果墓园建起来,会影响到其他村民,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介入处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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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兴宁有不少乡镇农村都存在私建坟地的现象,如果大家都有样学样,效仿私建坟地,那将成什么样了?同时,兴宁很多地方都存在菜地、坟地、民居共存的现象,以前大家都穷,文明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镇村干部在这方面管理也是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很多都改变了,一方面有安葬先人的需求,一方面又是左邻右舍的矛盾纠纷、还涉及到违规占用土地的问题,针对此现象,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寻找个解决方案?让村容村貌可以有更大的提升与改善!让百姓心里少点“那种”不自在!!对此,你怎么看???
拓展知识:现行法律中,擅自占用土地建坟,原则上也是违法的。
相关规定如下:
①不允许私自在耕地、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上埋葬遗体、建坟墓。不能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属性用作它途。
②在允许土葬的区域,不能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土地上埋葬安坟。
③集体指定的公益性墓地,可以进行埋葬和建造坟墓,但是不得买卖。
④公益性墓地的选择,也不能利用耕地,只能选择“不利于耕作”的荒山、劣质地。而且,必须经过乡县两级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使用。
⑤墓地有经营性、公益性两种。 经营性的可以出让“使用权”,收取适当费用。 公益性的,不能买卖、不得收费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