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干部本应在扶贫工作中积极履职,服务村民,但却利用职务之便向危房改造对象索要感谢费!近日,经丰顺县检察院起诉,丰顺法院认定丰良镇某村村干部邹某丰、邹某文、邹某仙犯受贿罪,邹某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邹某文、邹某仙免予刑事处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邹某丰、邹某文、邹某仙担任丰良镇某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危房改造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利。其中,邹某丰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和非法收受财物共58500元;邹某文、邹某仙分别多次索取他人财物23000元、22000元。
丰顺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丰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被告人邹某文、邹某仙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丰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