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兴宁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梅市发改收费〔2019〕31号)精神及兴宁市教育局提请,经组织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订了《兴宁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8月8日止。欢迎社会公众在征求意见时间内,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兴宁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30日
(联系人:刘炯平,邮箱:mzxnfgj10@163.com ,电话:3332996)
兴宁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的是2016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自实施三年来未做过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费用都有较大幅度上涨,办园成本逐年增加,按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费、幼儿园办园压力大,各类公办幼儿园仅能维持低水准的管理和运营,无法筹措足够资金用于改善办园环境、提升幼儿园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我市广大幼儿,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准和质量,解决幼儿园师资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及幼儿园低水平管理和运营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相关规定,拟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调整,方案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拟调整方案
1.省一级幼儿园由300元/月/生调整为35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17%;
2.梅州市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60元/月/生调整为31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19%;
3.梅州市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3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28%;
4.兴宁市(县)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20元/月/生调整为27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23%;
5.兴宁市(县)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70元/月/生调整为22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29%;
6.未评级城区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1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17%;
7.未评级农村幼儿园由150元/月/生调整为180元/月/生,调整幅度为20%。
二、调整时间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