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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兴宁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mz168 2019-8-30 14: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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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2019〕115号 


市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9〕55号)精神,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一级幼儿园由300元/月/生调整为350元/月/生;

  (二)梅州市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60元/月/生调整为310元/月/生; 

  (三)梅州市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30元/月/生;

  (四)兴宁市(县)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20元/月/生调整为270元/月/生; 

  (五)兴宁市(县)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70元/月/生调整为220元/月/生; 

  (六)未评级城区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10元/月/生;

  (七)未评级农村幼儿园由150元/月/生调整为180元/月/生。

  二、以上调整标准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请做好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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