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一村民朱某因贪图摩托车加油方便,竟将汽油储存在自己的杂货店内。10月22日,兴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大坪派出所民警在朱某的店内查获非法储存的汽油两桶,并依法对朱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是日上午,兴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按照相关工作部署,会同大坪派出所民警在大坪圩镇开展安全检查。在朱某经营的杂货内检查时,发现在店内有汽油两桶,约10升,而周围堆满了易燃的货物,二楼就是住房。民警当即将汽油扣押,并传唤朱某到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据朱某供述,因附近没有加油站,为贪图摩托车加油方便而心存侥幸非法储存了两桶汽油以便不时之需。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醒: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私卖汽油等危险物质的行为,极易因处理不当引发燃烧、爆炸等后果,造成不可预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贪图一时方便、储存的量不大而心存侥幸,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兴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