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是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诱因。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同时也会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看这宗交通事故案例……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05日13时48分许,王某朋(男)驾驶粤MG***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坭陂镇红卫村方向沿红卫村道往S226线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市坭陂镇红卫村径背路段时,与从村道左侧驶入道路由王某强(男)驾驶的粤A2***7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驾摩托车人王某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06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王某强驾驶小型轿车驶入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朋醉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194.3mg/100ml)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
开车在路上,每位驾驶人都要时刻注意安全,要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转弯让直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都是最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从这宗交通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只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