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13时43分许,梅江区东山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接报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经视频监控等设备调查后得知,驾驶员邓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梅县区城东镇运载混凝土途经梅江区东山大道贤母桥附近拐弯时,碰撞骑自行车途径该处的赵某(女,16岁),造成赵某当场死亡。
当事人邓某
据了解,9月18日,交警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作出邓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按交通肇事案立案并移交梅江区检察院做进一步审理。
11月27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交警提醒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痛心之余,希望市民出行时,切记远离大货车!眼观四周,耳听八方,文明出行,安全回家。(梅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