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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两摩托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

mz168 2019-12-9 18: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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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S333省道30KM+400M大埔县大麻镇小麻村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湖寮镇方向,西往银江镇方向。道路两侧为民居,路宽900CM,双向二车道,有标志标线,中间有黄色虚线,水泥路面,干燥,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2月15日16时25分许,当事人张某标(男,29岁,汉族,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人)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ZR##7号(已投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埔县湖寮镇往梅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33省道30KM+400M大埔县大麻镇小麻村路段时,与由何某茂(男,68岁,汉族,广东省大埔县大麻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管某英、女、67岁、汉族、广东省大埔县大麻镇人)向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标、何某茂、管某英受伤,管某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经司法鉴定,管某英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管某英死因符合头部、腹部与钝性物体接触致颅脑及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特征。

 

1、当事人张某标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Z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何某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突然向左转弯且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3、当事人管某英属乘车人,无造成事故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张某标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Z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过错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何某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突然向左转弯且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有关于“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第八条有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管某英属乘车人,无过错。


安全头盔是保命头盔

关键时刻能保一命

为了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摒弃不良交通陋习,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驾乘摩托车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

(大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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