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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合水一村民野外违规用火,行拘5天!

mz168 2019-12-16 17: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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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消除人为火灾隐患,兴宁市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大野外用火执法力度,全力防范各种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从源头上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实现宣传力度全覆盖、护林巡查无死角。日前,兴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合水镇一村民刘某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2月14日下午5点,合水镇石陂村护林员小组巡查时,发现村民刘某正在其家门前的竹林边焚烧竹子、杂物等,现场浓烟阵阵,火势凶猛。护林员迅速赶至起火点制止刘某继续点燃杂物,并立即联系村委干部及当地派出所,经过半个小时的作业,火源被成功扑灭。

经询问,刘某对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兴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自9月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火期以来,受持续晴朗天气影响,温度较高,干旱、大风等不利天气增多,造成植被含水量下降,空气湿度降低,稍有火星即成火情。为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落实,各部门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加大巡查密度和广度,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兴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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