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有一母亲不仅自个组织卖淫还拉儿子下水,竟然让儿子帮忙接送卖淫女,最终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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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至9月间,小伙子曾某的母亲周某(已被五华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组织卖淫女刘某、唐某等人在五华县水寨镇其家的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或组织卖淫女外出提供性服务,并从中牟利。2017年8月间,曾某按母亲周某的吩咐多次接送卖淫女外出提供性服务。
2017年9月1日,五华县公安局在周某经营的出租屋内现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刘某、唐某等人。案发后,曾某于2019年6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帮助,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其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五华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儿子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链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