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明批准逮捕。
经查,2020年2月13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明酒后驾驶摩托车到兴宁市坭陂镇东山村寺下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点,以现场无人值守为借口,对刚转入检测点旁车内值守的村干部陈某娇,及在场劝解群众陈某飞、陈某等人进行谩骂。陈某在劝阻陈某明时遭陈某明掌掴,倒地后头部、面部受伤,陈某娇、陈某飞在劝阻陈某明时也不同程度受伤。发生冲突后,陈某明打电话纠集4名社会男子到场滋事,后因民警及时赶到,该伙男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飞、陈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月26日,兴宁市公安局以陈某明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兴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兴宁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后,督促公安机关对案件细节进行补充侦查,并及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兴宁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