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驾驶人而言,醉酒驾车一旦被查获,无论发生危害后果与否,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酒后驾驶行为,尤其醉酒驾驶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同时也会侵害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起醉驾交通事故中,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1日2时25分许,余某(男,23岁)驾驶粤M****1号牌轿车,从兴宁火车站方向沿兴南大道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市兴南大道南济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由卢某(男,24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乘载张某),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乘摩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驾摩托车人卢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余某醉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151.1mg/ 100ml)驾驶轿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40.6mg/ 100ml)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张某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为了确保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吸取教训,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远离酒驾,珍惜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