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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华阳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古展军被“双开”案

mz168 2020-7-13 17: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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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古展军,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4月至2012年6月任五华县华阳镇小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12年7月至2016年8月任五华县华阳镇政府科员,2016年9月任华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7年6月28日,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1日被逮捕。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至2014年间,古展军在华阳镇小拔村村委任职期间,伙同时任小拔村村委妇女主任兼出纳邹翠云等3名村干部,在协助华阳镇人民政府落实“两不具备”村民搬迁安置资金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报套取安置资金18万元,将其中的12万元进行私分,每人从中分得3万元并占为己有。2017年12月,五华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古展军等人犯贪污罪,依法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2018年5月,经中共五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五华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古展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评析

习近平总书记嘱咐“基层干部要真心诚意地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以心换心才能赢得民心。”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我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两委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古展军等人贪污村民安置资金,充分暴露了个别村干部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面前,个人私欲膨胀,党纪国法意识淡薄,置群众利益于不顾,“歪主意”不少,“干实事”不多,既没有做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扶贫政策的“执行者”,也没有成为群众身边的“贴心人”,让群众深恶痛绝。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扶贫干部,要以此为鉴,闻过即改,时刻谨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全县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各镇党委,要始终保持不松劲、不懈怠的攻坚态势,加强制度建设,尤其要强化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监控,盯紧权力运用,扎紧制度笼子,挤压“硕鼠”作案空间,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钱、管人。同时,要抓好经常性教育,勤敲“警示钟”,常念“紧箍咒”,不断加强全县党员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道德修炼,切实做到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着力加强对脱贫摘帽后“四不摘”情况的监督检查,下大力气整治扶贫领域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雁过拔毛等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务“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对脱贫结果不真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问责追责,以更严的作风、更实的举措,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五华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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