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兴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件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成功清除杂物障碍,恢复原状,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2019年5月31日,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兴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应清除堵塞在原告杨某房屋后门、窗户的红砖等杂物,恢复原状;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梅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7月9日,杨某于是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兴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敦促执行公告,并多次对其释法析理均无果后,决定强制执行。8月21日,兴宁法院到现场强制执行,并邀请宁中镇司法所、当地村委工作人员见证执行。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拉起警戒线,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杨某房屋后门、窗户的红砖等杂物进行清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成功清除完毕,恢复原状,整个执行过程平稳有序,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前
执行后
(兴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