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决定逮捕,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因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案件回顾
2020年01月07日23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33省道东升加气站门前路段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案在梅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拨打电话对刘某进行传唤,刘某要么接通后挂断,要么设置限制呼叫。后欲通过保证人联系刘某,但刘某仍不听劝告,甚至拒接亲朋好友的电话。交警部门承办人多次短信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并告知其依法不到案的后果,刘某依旧表示不会来。
最后,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书面传唤刘某仍不到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决定逮捕。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检察官提醒】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做到随传随到,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消极应对,否则将丧失取保候审的机会。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