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总是有些人为了自己所谓的“收藏爱好”而去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近日,经缜密侦查,五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了2起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案,2名违法人员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10月25日,五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称有人在网上购买野生动物标本。接到线索后,森林分局民警迅速进行开展循线走访调查。
经查实,2019年1月6日,五华县华城镇村民林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画眉鸟标本。同年1月6日、10日,五华县龙村镇村民何某在某网购平台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白面水鸡标本(其中一只已损坏)。
(图)警方没收的部分标本
目前,民警已依法对林某、何某2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画眉鸟标本1只及白面水鸡标本1只。
借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