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华县关于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食堂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促进膳食营养均衡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2015〕5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健康发育,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华县教育局制定了《五华县关于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食堂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11月11日止。联系电话:4433947。
五华县教育局
2020年11月5日
五华县关于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食堂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健康发育,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促进膳食营养均衡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2015〕5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效果,积极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促进学生膳食营养均衡,通过对学校食堂进行量化分级管理以及对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制定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使学校食堂逐步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完善、饮食安全、营养均衡”的目标,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食品安全,促进膳食营养均衡。
1.遵规守法,规范操作。学校食堂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各项规定。
2.明确主体责任,做到规范管理。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学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有关食品操作规范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0]1号)要求,在2020年底,所有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全覆盖,实现校园食品安全智慧管理的目标。
3.严把采购关,确保食品安全、营养、健康。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产品:一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是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是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根据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有食堂供餐的要按照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和带量食谱,主要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为主。各学校食堂食用油严禁使用纯棕榈油、散装油脂,建议不食用转基因食用油,大米品质必须达到一级以上。禁止使用成品、半成品(如火腿肠、肉丸、蛋卷等)代替肉,不可采购烧烤鸡鸭等。没有供餐条件的学校需配送营养品的应以奶、蛋为主,牛奶以纯牛奶、纯酸奶、鲜牛奶为主,调味奶为辅,不允许使用含乳饮料、果汁、保健品等作为营养补充品。不得发放米、油、生鸡蛋等需回家二次加工的食品和原材料。不得发放饼干、火腿肠、麦片、零食、水果等。
4.增强膳食营养均衡意识。学校食堂要提供营养合理、均衡的膳食,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学生身体素质,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要让学生吃得健康安全又科学营养,除了要严把采购关、贮存关、加工关、销售关、消毒关以外,还要根据中小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能量和营养素合理制定每周带量食谱,并尽量不重复。带量食谱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做到营养均衡、品种多样、合理搭配。早餐提供的能量应占全天总能量的25%-30%,午餐占30%-40%、晚餐占30%-40%为宜。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公共营养师。
(二)健全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
在2019年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强制规定,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在本学期结束之后解约,转为自主经营。
2.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食堂要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应与食堂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3.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当以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堂经营权、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
4.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承包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校方的监督。合同上必须写明承包期限,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合同条款必须写明(1)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承包方式。(3)承包场地及管理要求。(4)服务标准、食品质量要求。(5)承包价款或者报酬、食品收费标准。(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约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法。
5.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不得将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6.新引进的餐饮企业原则上需是年营业额达到200万以上规模的餐饮企业。
7.就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企业,今年必须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1000人以上食堂承包企业必须一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否则必须退出承包经营。
8.可以引进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如果是由社会力量承包经营,须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进行承包经营。有两个食堂的学校应选取两家优质餐饮服务企业进行承包经营。
9.学校要建立家长或家委会成员陪餐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对食品安全的意见会,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把食堂办成师生及家长满意的食堂。
10.如有以下情形的,须终止承包合同。一是存在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的;二是在意见会上被60%以上的家长反对继续承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四是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的;五是对因承包方经营和管理不善而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11.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12.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13.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14.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承包制食堂或由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食堂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各学校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的位置,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方工作责任。
1.落实学校职责。
(1)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校长(园长)、相关负责人和家长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3)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4)学校应当建立食堂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5)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6)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和勤俭节约、文明用餐的良好品德。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7)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监管,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8)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自动售卖机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禁止售卖烟酒。
(9)食堂实行承包制的学校,承包商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自主经营的食堂,有条件的学校也应当购买保险。
2.落实食堂经营管理职责。
(1)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2)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4)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5)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
(6)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凉菜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7)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9)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11)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3.落实餐桌文明礼仪和厉行节约教育。学校要经常教育学生养成良好饮食习惯,注重餐桌文明礼仪,做到文明用餐,并在用餐过程中注重勤俭节约,珍惜粮食,杜绝餐桌上的浪费行为,对发现的浪费行为,学校应及时批评和纠正。
(三)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件,杜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进行自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四)实行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全日制中小学生营养素日均摄入量参考值
2.全日制中小学生每日食物摄入量参考值
3.中小学生一周参考食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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