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广州市崑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9号星光映景16层K950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生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
拒不按照梅县民社监字〔2020〕第13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在2020年11月27日18时前一次性支付覃彩球、兰应明等17人在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玉水村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347292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梅州市梅县新城行政区文化路6号
联系人:侯豪泰 电话:0753-2589503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 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