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丰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回放
被告人吴某峰在丰顺县丰良镇经营着一家“三鸟”店,平时主要收购、销售、宰杀鸡鸭等家禽,偶尔在店里收购周边村民送来的一些野生鸟类。2019年11月14日上午,吴某峰驾车将收购的鸟类运输到梅县区销售时,被民警抓了个现行,现场查获活体斑鸠56只,活体竹鸡3只,疑似鹰类死体3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3只疑似鹰类死体分别为1只凤头鹰和2只松雀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7.5万元。据吴某峰供述,这3只鹰是他以6元一只的价格从一个老人家那收购来的,拿回店后便拔毛放进冰箱里,原本计划自己吃或者送给亲戚朋友。
凤头鹰(网络图片)
松雀鹰(网络图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峰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吴某峰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公诉人对吴某峰提出了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吴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丰顺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