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当事人袁某甲给我院龙田法庭送上一面“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的锦旗,感谢法官公正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袁某甲与袁某乙系叔伯兄弟关系,袁某甲与袁某乙协商,将袁某乙50多平方米的自留地买下来建房给儿子一家居住,并由袁某乙游说旁边几家人的空地一并卖给袁某甲做房屋。2017年11月20日,经现场丈量,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字据》。第二天,袁某乙即向袁某甲催收土地款,袁某甲则出具了《借款条》交由袁某乙收执,内容为借到袁某乙26100元。此后,袁某乙未能说服其自留地旁边的第三人将土地卖给袁某甲,造成无法开路,而袁某甲一直未使用袁某乙的自留地。
2020年8月3日,袁某乙以袁某甲在2017年11月21日向其借款26100元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经我院审理查明,该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法官释明后原告袁某乙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有效,由袁某甲支付土地转让款26100元。审理中,袁某甲表示因双方土地非法买卖,其不再购买,要求与袁某乙调换土地。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8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袁某乙将承包的自留地卖给袁某甲用于建房,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地不得买卖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判决原告袁某乙与被告袁某甲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字据》无效;驳回原告袁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袁某甲为感谢法院依法公正裁判,遂向承办法官送上锦旗。
(兴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