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家住梅县的男子刘某甲(文化程度文盲),因涉嫌强奸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据悉,约在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甲去找同村人刘某乙喝酒时,路遇本村智障女子徐某某,便邀徐某某一起到刘某乙家中喝酒聊天。当晚23时左右,刘某甲带徐某某从刘某乙家中离开,并将徐某某带至其家中后,刘某甲在明知徐某某是智障女子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卧室床上与徐某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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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徐某某的阴道擦拭物进行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阴性。经广东华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痴呆)并伴发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害人是智障女,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