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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农民工多次讨薪无果 宁中司法所半天解决

mz168 2020-12-28 1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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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上午,宁中司法所一早就已经门庭若市,十几个人汇集中在司法所,宁中司法所“炽昌工作室”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张炽昌同志等一众调解员正在调处一起农民工欠薪纠纷。

多次讨薪无结果,求助司法来帮忙

原来在6月份,农民工一行人与赖某某签订了协议,在宁中镇鹅一村某工厂进行装修建筑施工,负责木工、铁工、打混凝土等工序,已经全部完工一个半月了,完工后在要求发包人支付工钱时候,发包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在临近年关,农民工着急回家,多次去找总包赖某某却没法要到工钱。12月14日,农民工一行来到宁中司法所反映问题,请求司法所能帮他们主持公道,尽快拿到工钱。司法所在受理调解时,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了解事情发生的情况,登记在册,并表示会尽快处理。


部门联合齐出动,了解原由找方法

宁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受理农民工被欠工钱的案件后,当天立即联合镇综治办、鹅一村委工作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并展开调查,共同协调处理农民工案件。经了解,工厂负责人陈某将厂房建筑工程包工包料总包给赖某某,赖某某将木工、铁工、打混凝土等工作交由这帮农民工包工完成建筑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工厂陈某已经将所有应付款项交由总包赖某某,农民工也已经将所有工序做工完成,总包赖某某应付工钱给农民工共31万余元,实际支付20万余元,仍然欠11万余元未支付。


矛盾焦点化解开,拨开乌云重见日

12月15日,通过组织农民工代表和总包赖某某在宁中司法所进行调解,总包赖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提供的工资金额无误和他们该做的工种也已经全部完工,但是因为现在施工项目还没有全部验收完毕,无法支付工钱给工人。农民工表示他们只是负责打工的,要工程全部项目验收的问题不关他们的事情,不应该用这个原因不给工资。随后,农民工在现场提供一份与总包赖某某签订的工程合同。


在双方陈述完毕后,发现双方对支付款项的金额、完工程度无争议,主要在工程是否要等全部工程项目验收以后再支付工人工资。调解员通过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发现,其中合同第3条合同单价及付款方式中第2点付款方式写明了“按进度付款,每层付款80%,剩余20%待工程完工后30天内付清”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付款比例与时限,同时合同未规定需要全部工程验收后付款,只要求完工30天后付清,确认这一点后。调解员随即对总包赖某某表示,合同并未规定需要全部工程验收后再支付工钱,只规定了完工后30天支付完毕,现在已经超过30天了,按合同规定应该全额支付,而且现在临近过年这些农民工部分需要赶回家,国家发了文件规定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调解员与总包赖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普之以法,总包赖某某终于同意尽快支付剩余款项,但表示现在年底公司资金流动紧张,需要一定时间准备。农民工表示要尽快拿到工钱回家。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12月18日前支付14人合同工钱总额80%的余款48564元,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20%的工钱65016元,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最终涉及14名农民工,涉及金额31万余元的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自此调解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农民工劳务纠纷案件,农民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不能及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12月份临近过年,农民工急切需要尽快拿到工钱,而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也存在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在调解员排查后及时介入下,双方未出现其他过激行为,既解决了双方矛盾,也让双方可以安心回家过年。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宁中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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