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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一村民野外用火致森林火灾被刑拘

mz168 2021-1-15 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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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天气持续天晴,气候干燥,是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为切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兴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但仍有少数群众山林防火意识淡薄,触碰法律“红线”。


1月12日,兴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警后,快速出警,抓获一名因违规野外用火酿成森林火灾的嫌疑人李某,并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1月11日晚上,兴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石马镇宫前村发生一宗山火。经查,山火是雇主邹某雇请失火嫌疑人李某到石马镇宫前村凌塘凹“旱坑门口”挖坑打穴和烧碎草积肥所致,后在镇村干部、消防员等人的全力扑救下,这场山火才被及时扑灭。民警迅速出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64岁)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了解,此次山火的过火面积为125.1亩,其中林地面积占80亩。李某虽已年逾六旬,但由于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面对这场因违规野外用火酿成的森林火灾,李某懊悔不已:“以后会吸取教训,不能在野外用火,现在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大家也有警戒作用,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针对目前火灾事件多发季节,公安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及相关生产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一旦造成事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确保辖区森林资源安全。

(兴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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