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共识的环境下,仍有一些驾驶人存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2021年1月29日,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3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简要案情
案例一:2020年7月8日22时26分许,曾某文喝酒后驾驶梅州6***7临时号牌二轮电动车,由兴宁市怡兴路方向沿东苑路往南坛路方向行驶,行至东苑路路段时,碰撞相对方向由朱某抚推行的自行车,造成朱某抚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曾某文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8.7mg/100ml,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0年5月23日23时37分许,张某喝酒后驾驶粤M9***0号牌小型轿车,沿兴宁市兴东路往东城路方向行驶至兴东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由曾某驾驶的粤M7***2号牌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左碰撞道路中间护栏及路边树木,造成道路中间护栏、树木受损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4mg/100ml,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罗某威喝酒后驾驶粤MT***9号牌小型轿车,从兴宁市官汕路沿东风路往兴东路方向行驶至东风路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曾某停放的粤M5***2号牌小型轿车,致使粤M5***2号牌小型轿车又碰撞在叶某聪停放的粤MU***0号牌汽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威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mg/100ml,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3人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2021年1月29日,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现羁押至兴宁市看守所,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交警提醒:交警查酒驾从未放松,而且力度还不断加强,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无论何时何地,切莫图一时之快,漠视法律,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