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写入刑法至今已经实施了近10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很多人的脑海里已经根深蒂固,但是总还有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于法律不顾,酒后驾车。2021年3月3日,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2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
简要案情
案例一:2019年10月22日20时49分许,黄某(女)驾驶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沿兴宁市宁江路往官汕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宁江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时,与何某雄驾驶的粤M7***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2.6mg/100ml,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0年9月14日01时56分许,江某(女)驾驶粤M9***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宁市兴南大道行驶至华威宾馆路口时,碰撞行人杨某文,造成杨某文受伤的交通事故。江某当场逃逸,后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到兴南中队投案。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江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2人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2021年3月3日,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黄某、江某2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现羁押至兴宁市看守所,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对自己、对家人负责
请一定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让我们一起对酒后驾驶说“不!”
(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