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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买保险,分手后能否要回钱?

mz168 2021-3-7 19: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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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男子花35000元为女友购买保险。不料,分手后,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退回35000元,理由是当初出资购买保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行为。而女方坚称购买保险是男子自愿购买,她从未答应与男子结婚。那么,35000元到底属于婚约财产还是无偿赠与?


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依法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退还保险费


家住广东省梅县区的小源(化名)与家住五华县的小莉(化名)原为同事关系,在小莉与其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便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莉离婚后,小源和小莉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4月19日,小源出资35000元为小莉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但好景不长,两人因三观不合于2020年6月分手。后小源将小莉告上法院,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小源要求小莉退回35000元。

争议焦点:3.5万元保险费是不是赠与


小源称,双方在东莞工作时认识,于2019年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19日,小莉要求他出资35000元为其购买保险作为结婚聘礼,他同意后通过支付宝向小莉转账35000元,小莉随即购买了保险。2020年6月,小莉以各种理由与他吵架,且不再同意结婚。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小莉购买保险是民间聘金性质,属于婚约财产,现小莉依法应退回35000元的聘金。


小莉称,不同意返还,自己从未答应过与小源结婚,保险是小源自愿购买的。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适婚男女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支付的聘金、彩礼等财产为婚约财产。本案中,小源诉请涉案款项为聘金,但小莉否认婚约存在,小源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婚约之事实,且该款经双方同意并直接用于购买小莉的人身保险,并非传统习俗意义上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聘金或彩礼,故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同时,法院指出,小莉在其前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予批评,但小莉离婚后,双方均无配偶,在此期间为正常的恋爱同居关系,小源支付35000元给小莉购买保险,是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与。小莉否认以结婚为条件接受小源款项,而小源的单方陈述并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小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源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小莉,小莉亦实际接受并已用于购买保险,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现小源一方反悔,要求返还财产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小源的诉讼请求。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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