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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男子邓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嫖资500元,介绍费180元

mz168 2021-3-10 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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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惠阳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7月2日介绍卖淫女康某某与嫖客袁某某在惠州市仲恺区**住宿**房卖淫嫖娼,事后康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顾客袁某某嫖资500元,被告人邓某某获得康某某微信转来介绍费180元;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毛某某在惠州市仲恺区**镇**路**巷**号**房卖淫嫖娼,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毛某某嫖资500元,被告人邓某某获得李某某微信转来介绍费180元;2020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某与嫖客李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住宿**房卖淫嫖娼,随后被群众电话举报并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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