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每一个兴法人
为民情怀的真实写照
3月18日上午,我院依法执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将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中,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
罗某、刘某与张某两家系邻居关系,2019年5月间,张某在罗某、刘某家通往村道的道路上种植作物,阻止其通行。罗某、刘某为解决通行问题,在该道路上铺筑水泥路面时,亦遭到张某的阻止。2019年10月,张某在该道路上构筑砖墙阻止通行,双方发生纠纷,罗某、刘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拆除围墙,恢复道路通行以及赔偿原告铺设水泥路的损失。2019年12月28日,我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通行权的侵害,并保持1.5米宽的通道供原告通行,同时赔偿原告的水泥砂石损失53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梅州中院,梅州中院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因被告未在裁判文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之后张某缴纳了水泥砂石损失费、受理费、执行费等,但未保持宽1.5米道路通畅,且在判决生效后在该道路上砌建水泥台阶。考虑到该案是排除妨害纠纷,当事人是相处多年的邻居,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执行干警多次上门调解,从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角度积极提出执行方案,但由于纠纷时间长,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直没有取得进展。
为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执结案件,我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院党组对本次强制执行工作高度重视,深入开展执行风险评估、现场勘验等前期工作,加强与检察、公安、当地镇村等部门的协调联系,严格制定专项执行方案,对人员分工、车辆配置、后勤保障等工作进行分工,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当地派出所和镇村工作人员等10多人见证执行,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阳光、透明。
3月18日上午,执行人员到现场执行,在涉案道路周围拉起警戒线,保证现场秩序,之后指挥工人用钻机清除道路上铺设的台阶和道路旁的部分红砖矮墙,排除房屋通行妨害,整个执行现场井然有序。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因地制宜,结合现场情况再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拆除被执行人砌建的部分台阶,保留长约3米、宽约0.4米、高0.3米的台阶,台阶所在路段保持约1.3米宽,其余16米道路保持1.5米宽。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拆除前的台阶
拆除后的台阶
我院在执行相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中,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度来衡量工作成效,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不轻视的原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有效化解双方积怨,以实际行动为民解忧、化解矛盾,真真正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兴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