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原则在交通法规中是相当严肃的,交通参与者都应该严格遵守,借道通行、变道行驶都必须让“原车道”内的车辆优先,自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通行。近日,我市就有一位摩托车驾驶员因疏于观察,“借道行驶”时未让行,迎面与小车相撞,受伤还负主责。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13日13时20分,曾某卿(男)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兴宁市黄陂镇留陂村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由黄槐镇方向往合水镇方向行驶的曾某红(男)驾驶粤M8***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刮,致使曾某卿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曾某卿驾驶车辆借道通行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曾某红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出行时都要小心谨慎,仔细观察,路权原则必须遵守,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还是损害赔偿等方面,将会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只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