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现场
近日,由丰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失火案,经县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22日10时许,年近七旬的江某在留隍镇下南村一茶园清理杂草时,用打火机点燃堆积的杂草,燃烧的杂草因风力作用引燃了上方竹头边的杂草,火势蔓延上山并向周围扩散。虽然江某见状立即进行扑火,但由于天气干燥,火势快速蔓延,最终引起森林火灾。后经广州碳汇林业有限公司测算,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570.98亩(38公顷),有林地过火面积480.36亩(32公顷),疏林地或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79.95亩(5.3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10.67亩(0.71公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采取防火措施在野外使用明火燃烧茶园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没有社会危险性,故对法庭提出了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检察官表示,希望通过本案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道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知晓引发山火的严重后果,共同爱护宝贵的森林资源。
(丰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