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属于违法行为
任何公民都有义务拒绝使用
然而总有人自以为能钻法律的空当
5月19日,兴宁市公安局宁新派出所快速出警,抓获一名故意使用假币的冯某(男,29岁,茂名市高州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当日晚上19时,宁新派出所接到兴宁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指令,兴城某奶茶店有一名男子试图使用假币付款,要求派出所派员处置。
接报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该奶茶店。经了解得知,一名男子试图使用100元假币(人民币)付款,被发现后想逃跑,被店员控制。民警遂将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冯某曾因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处罚。
经询问,该男子冯某交待,自己用于奶茶店付款的100元面值假币是打麻将赢的200元中的一张,另外一张100元面值假币也在附近面包店使用,但没被面包店店员发现。虽然明知是假币,但出于侥幸心理,依然企图通过购物将假币用掉,冯某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假币还故意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一旦误收到假币,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银行,并提供线索。如不慎误收假币,切忌为转嫁损失而再次投入使用,勿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如若发现有人使用假币或者进行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兴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