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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mz168 2021-7-15 1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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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安委牵头各县(市、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日期2021年7月12日—8月1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市食安办。   


联系电话:0753-2187138 邮箱:mzsawbgs@163.com。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 22 号)《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食安办食营〔2017〕90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家庭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婚庆、乔迁、祝寿、满月、治丧、祭祖等各类聚餐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个人;承办者是指承接和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县镇党政分级负责,部门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 业务指导、 知识培训、 应急处置等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镇级党政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

第八条 镇级党政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服务团队和厨师进行登记造册。

第九条 村(居)委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并负责收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人员救治,会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和镇级党政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一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和承办者应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集体聚餐活动情况,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等相关人员的指导,并按照指导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报告备案与现场指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报告义务。 凡一次性聚餐人数 100人及以上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须提前 3 天向村(居)委会信息员报告, 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事由、餐次、每餐次预期参加人数、菜单或食谱、有资质承接餐饮服务的主体(办酒席厨师姓名)等方面,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信息员填报《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并及时报送镇(街道)食安办。

第十四条 镇(街道)食安办应及时收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县级食安办报告上季度的《信息汇总表》。发现本辖人员存在跨镇(街道)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镇(街道)食安办须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承办地镇(街道)食安办。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制度:

(一)就餐人数100人(含100人)至200人,当地村(居)委会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就餐人数200人(含200人)至500人,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派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员会同当地镇(街道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前款规定,制定实施具体的分类指导制度。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信息员主要检查和指导下列内容:

(一) 食品原料采购及票据留存情况;

(二)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及其环境卫生情况;

(三) 餐饮具清洗和消毒(洁净)情况;

(四) 供餐食品及食品加工制作情况;

(五) 厨师和帮厨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六) 饮用水源卫生情况。

现场督促指导应当制作《指导记录》,发放告知单,并拍照留存。现场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或者流行趋势的, 根据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承办地所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应采取停止举办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发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限制举办集体聚餐。镇(街道)、村(居)委会向举办者、承办者和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章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厨师(下称流动厨师)备案公示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对辖区内流动厨师进行调查统计,凡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流动厨师要主动向所在地信息员申请备案,填写《流动厨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健康证明复印件和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知识培训等材料。镇级食安办负责流动厨师备案信息的汇总、抽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制度 。对流动厨师存在无健康证明、不接受培训教育、不服从检查指导等情形,以及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在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条 实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制度。流动厨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从业;定期参加镇级食安办组织的知识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食品安全常识。

第二十一条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的个人健康卫生要求:

(一)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 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食品加工操作要求

第一节 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附近(25 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旱厕、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或者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聚餐活动举办前应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 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为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加工、食品备餐分餐、食品贮存、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区域。食品备餐分餐、食品贮存等操作场所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因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硬化的地方,应配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四周宜设围护。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设施、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 用前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六条 承办者在存放、运输自备餐具过程中应使用加盖密闭保洁柜、箱等,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现场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 应使用经集中消毒合格的餐用具或一次性餐用具。

第二十七条 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要求, 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二节 采购与储存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集贸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 同时应当索取购物凭证。

第二十九条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自产食品或者从散户采购的,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食品、原料、相关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贮存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隔墙离地存放,场所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节 加工与留样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在加工前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开清洗。

第三十三条 需要热加工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食品,应当在晾冷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加工后的食品成品要在清洁的室内存放, 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 需要及时冷藏。冷藏冷冻的,要保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摆放,盛放成品的容器应当用保鲜膜或加盖封口,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因受加工条件限制,承办者禁止加工凉拌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改刀熟食、野生菇类等高风险食品,发现或者被告知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停止使用或者食用。

第三十五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具、用具应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对宴席提供的所有菜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带盖碗、盒等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留样数量等内容。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县级食安办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镇级食安办应当细化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聚餐人员一旦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或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首先得到信息的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加工供餐, 及时将中毒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并立即上报信息员、镇级食安办。现场指导人员、村(居) 委会发现或接到有关信息的,要立即向镇级食安办上报,并按工作职责开展协助救治、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等工作。 镇级食安办及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接收中毒病人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信息报告规定上报县级卫健康部门,同时向县级食安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告市食安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县级、镇级食安办及成员单位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救治处置等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举办者、承办者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上级党委、政府或同级食安办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九条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梅市府【2010】58号)同时废除。


附件: 1.《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样式

 2.《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式

3.《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4.《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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