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细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7月23日上午,我院刑事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到水口镇益华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某白因土地权属纠纷在2007年11月21日、22日,伙同他人指挥钩机和组织村民将水口某厂房毁坏,将被害人谢某辉的铁棚车库、谢某辉与谢某泉等人种植的果木等物毁坏,冲突过程中还造成被害人薛某英受伤流血,经鉴定,被毁物品价格共计5236.8元,被害人薛某英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0年4月11日起,黄某白再次伙同他人集资请来钩机、铲车将水口某厂房及被害人谢某泉等人种植的竹木等物毁坏。2021年6月30日,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年过花甲的被告人黄某白身患多种病症,行动不便,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决定采取灵活能动便利的巡回审判方式,主动走出法院,将法庭“搬至”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审理。
庭审时,庄严的国徽高悬在墙壁正中间,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等按照标识牌各就各位,临时布置的审判场所虽简单却不失庄重。主审法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依法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严谨规范,节奏紧凑有序,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到庭审的庄严肃穆。
我院始终积极倡导并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效融入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此次法官上门开庭、就地审案,使被告人在感受到法律权威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群众送去一堂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课,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用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兴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