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1年3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到丰顺县**镇**村**给其伯公和二位伯婆合葬之墓上坟燃放礼花日景(火药推送)后,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疏林地面积为168.3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疏林地面积为168.30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