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纠纷引发矛盾,梅州市丰顺县一男子当街殴打一名女子并用剃头机剃其头发。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今天(8月9日)通报,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文有期徒刑九个月。
朱某文曾因犯盗窃罪被丰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刑满释放。据了解,朱某文与张某玲曾有过感情纠纷,期间朱某文还借过钱给张某玲,但是张某玲一直未归还。2021年2月9日凌晨,朱某文收到消息,称张某玲在丰顺县某酒吧喝酒,便随身携带剃头机,乘坐朋友的车从家中来到酒吧门口。之后张某玲走出来,朱某文上前与张某玲讨债,双方发生口角。朱某文一气之下抬起右脚踹张某玲的胸部,将其踹倒在地面,并且通过脚踢、扇巴掌的方式进行殴打。随后,朱某文又指使同行的两名朋友按住张某玲的双手,用事先准备好的剃头机,强行剃张某玲的头发,致使张某玲头顶上的大部分头发被剃掉。最终导致张某玲的胸部、面部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张某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2月14日,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传唤朱某文到案接受调查,并依法对朱某文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2021年3月1日,朱某文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朱某文与被害人张某玲达成和解协议,朱某文一次性支付医药费等赔偿款共计20000元给张某玲,张某玲出具了谅解书。
梅州市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文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此次犯罪行为是朱某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事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