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15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佳利在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11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15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223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陈佳利在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114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佳利2114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罗监察员 曾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