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久久不交房,业主要租房、还房贷利息,损失日益增加,这个时候,你怎么办?
兴宁刘某、吴某某购买了兴宁市纺织路附近一小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向业主交付房屋,开发商逾期交房赔付业主的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购房总价3%”,然而,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8月28日,开发商却多次通知未能完工致无法交房。
久久不能交房,让刘某、吴某某损失每天都在增加,自己的损失超过了这个违约金,于是两人起诉开发商,在一审认为,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刘某、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金额的3%的内容,系被上诉人另加且提前单方拟好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与关于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总房价的20%计算的约定对比,明显减轻了被上诉人的责任,限制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再者,如按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3%的上限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仅不能弥补业主作为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亦不足以体现被上诉人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且不足以促使违约方积极履行其交房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上诉人上诉主张涉案购房合同“出卖人承担延迟交付违约责任的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为限”的约定内容无效,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目前,在兴宁,有不少小区商品房出现类似的情况,不少业主一边在租房,一边还着贷款,而开发商却迟迟不能交房,一拖再拖!当然,有些开发商推迟情有可原,但是,大部分开发商,还是因为自身原因出现了这种推迟交房的问题!
然而,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也有不少,这也让不少业主们烦恼。在这几年,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更应该引起重视,也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加强监管,避免出现一些“问题”商品房。
最后,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一定要多了解一下相关资料、房屋质量以及开发商口碑等,避免碰到类似的“问题”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