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工作,努力把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向纵深推进,近日,兴宁市检察院就一起申请不立案监督案件首次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通过邀请律师参与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的听证效果。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11日,申请人张某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从蓝某手中以105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蓝某所有的对原兴宁市第三染织厂价值600余万元的抵押债权,并签订《梅州市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该拍卖成交确认书已明确告知原兴宁市第三染织厂已进入破产程序。后经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广东省兴宁市第三染织厂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张某拍卖所得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张某因其拍卖所拍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认为蓝某与梅州市拍卖行构成诈骗,要求兴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兴宁市公安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张某不服兴宁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遂向兴宁市检察院提出不立案监督申请。
受理申请后,兴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兴宁市公安局侦查部门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兴宁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妥,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控告人蓝某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张某与蓝某之间的纠纷应当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由于申请人张某自2010年以来不断信访,且对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司法存在疑虑。为更好地释法说理,帮助引导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承办检察官决定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召开一场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熟悉合同纠纷诉讼的两名律师担任听证员并就申请人信访诉求进行答疑解惑。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一一阐述了案件办理情况,听证员从第三方角度进行询问、发表评议意见,让申请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清晰的认识。
两名律师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蓝某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就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逐一释明,同意检察机关维持兴宁市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此外,两名律师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听证会结束后,申请人张某对兴宁市检察院组织本次听证会,邀请律师对其释法说理并与其耐心真诚交流,表达了诚挚谢意,表示会通过其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下一步,兴宁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的批示精神,不断提高对开展简易公开听证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实践探索力度,更好地发挥其在释法说理、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打造新时代检察版“枫桥经验”。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