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执法过程中
涉嫌超限运输的货车司机弃车离开
而与其同行的皮卡车司机
却下车与执法人员争论
还拿起铁锤向执法人员挥舞
并开车欲冲撞执法人员
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兴宁警方依法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犯罪嫌疑人黄某苏(男,41岁,黄陂镇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9月18日晚,兴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夜查行动,在国道新联村路段发现有一辆载满沙子疑似超限运输的违法改型大货车,执法人员随即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但大货车驾驶员林某并没有服从现场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后弃车离开,执法人员追上对其进行教育时,开着皮卡车与大货车同行的司机黄某却下车与执法人员争论,并拿起一铁锤威胁恐吓执法人员。黄某对执法人员的劝告置若罔闻,更为恶劣的是,还两次开皮卡车冲向执法人员,随后驾车逃走,所幸并未伤及执法人员。
交通执法人员随即报警,接到报警后,兴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于9月19日上午在黄陂镇将涉嫌妨害公务的黄某抓获。
经审讯,黄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黄某交代,其因担心货车司机林某会被处罚,从而影响送货时间,所以一时糊涂,并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黄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市民遇到执法人员执法时,有义务配合,如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正当渠道进行投诉维权,切不可抗法,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
法律链接
●【阻碍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兴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