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废止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护不动产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废止该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谢映兰(身份证号码:44142519781008****)(法院已执行给陈全标(身份证号码:44148120000622****)所有)。
坐落:兴宁市兴南大道宁江新城1栋7D房。
不动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2948号。
建筑物面积:219.61㎡。
依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6执1289号,谢映兰位于兴宁市兴南大道宁江新城1栋7D房的不动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兴字第3100022948号)执行过户给陈全标所有,现陈全标持上述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手续,原权利人(即被告谢映兰)在法院判决后不配合办理手续及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告知原权利人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产权证书原件,如逾期未提交产权证书原件,登记部门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废止该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陈全标名下。
特此公告
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