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兴人社监字〔2021〕第065号
梅州市鑫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规定给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下达指令如下:十日内付清所拖欠的张明珠8410元、何小靖20513元、曾伟珍12965元、潘雨娟6400元、朱巧珍4400元、冯志远 4400元、罗苑珍43700元。7人共计100788元。请你单位在2021年10月8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林监察员、钟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