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枪爆违法犯罪行为
平远公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深挖线索、全力攻坚
近日
治安大队查处一宗
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9月29日上午7时许,县局治安大队在网监大队的协作配合下,充分运用“智慧新警务”侦查手段,在平远县大柘镇成功抓获一名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余某隆(男,50岁,平远大柘镇人),缴获枪形物二支,猎枪子弹九发。
10月19日,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是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
同日,公安机关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余某隆对非法持有猎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嫌疑人余某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平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