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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公安成功破获一起购车合同诈骗案

mz168 2021-11-9 17: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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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来买新车,

签了合同交了大笔定金,

原定的新车却迟迟未见着,

车行却易主了!


近期,兴宁市公安局紧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顺藤摸瓜,历时2个多月时间,辗转多个地市,抽丝剥茧,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高达330多万元。

今年8月17日,五华县徐女士与丈夫在兴宁市鑫恒力汽车公司预订了一辆2021款雷凌豪华版汽车,交了56800元购车定金,并与车行约定9月4、5日交车。后来徐女士获悉在该车行订购了车辆的其他客户无法提车一事,便于9月4日去了解情况,发现车辆并未预订,要求退款也无果,而且车行已经易主。然而,徐女士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9月1日,兴宁市公安局福兴派出所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他们与梅州市鑫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将部分购车定金或全款支付给该公司后,该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直没有履行合同,还拒不退还预付购车款。兴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信息后,提前介入调查,据初步了解,有20余名客户交了钱无法提车,涉及金额200多万。


案件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兴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立即组织成立专案组。经侦大队迅速集结精干力量,不分昼夜,辗转多个地市,详细梳理清晰案情脉络,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快速掌握了该汽车销售公司主要负责人庄某星及公司股东陈某裕、刘某阳等人的相关犯罪证据。9月1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庄某星到案,接受调查;9月28日,陈某裕、刘某阳二人被依法传唤到案。

据侦查,从2021年6月份开始,该汽车销售公司法人庄某星、股东陈某裕、刘某阳在公司欠债500多万元、收取购车客户200万元挪作他用的状况下,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经济情况,仍和合伙人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且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购车客户合同情况下,继续和客户签订购车合同、收取客户购车定金,用于偿还借款、填补此前挪用的客户购车定金,以至一直未能履行合同、协议。在进一步的资金流水梳理中,通过不断理清受害群众范围,发现庄某星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共造成24个购车客户、2个合伙人的经济损失,合计330多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庄某星(男,48岁)、陈某裕 (男,42岁)、刘某阳(男,42岁)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警方提示

应当将诚信作为企业立身之本。妄图通过欺骗手段,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仅会丧失存在的资格,还会堕入犯罪的深渊。


购车要到正规的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要交至销售店的收银处,并索要正规发票。一旦发现对方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要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兴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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