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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洪宇阳、刘铭中、曾丽青、朱清雨、王燕、陈淑芬、谢萍萍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1〕459、460、461、462、463、464、465号),7位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共280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