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兴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宁市公安局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兴宁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今年下半年我市组织相关部门继续围绕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执法行动,严查重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执法重点
(一)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含校园及周边食杂店)、 食品摊贩、农村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三)重点品类: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含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二、执法情况
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至目前,专项执法情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经统计,今年1至11月,共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127宗,涉案货值 71.03万元,没收违法食品0.4吨,吊销生产许可证2份,从业资格限制人数2人。从违法案件类型发现,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65宗,经营过期食品1宗,生产经营劣质食品2宗,经营“山寨”或商标侵权食品4宗,其他类型55宗。其中,案值5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1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未发现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和“三无”食品及生产经营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
三、存在问题
通过专项执法整治,有效震慑了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整体上提升了农村食品安全水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生产经营者食品进货把关不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不够重视;二是有些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典型案例
兴宁市某某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所对当事单位兴宁市某某纯净水厂生产的集益包装饮用水(规格:18升/桶,生产日期:2021-05-25,下同)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单位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为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办理过程
经查,当事单位兴宁市某某纯净水厂于2021年5月25日生产了同批次集益包装饮用水100桶,其中抽样送检7桶,余下的93桶以3.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兴宁市莲花街的一饮用水经销店,涉案货值金额325.5元,扣除水电费、工人工资、材料损耗等费用后无获利。2021年5月25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所对当事单位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集益包装饮用水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20年6月份至2021年6月16日一年内存在2次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分别为2020年10月20日抽样的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和本次(2021年5月25日)抽样的集益包装饮用水。
三、处理结果
当事单位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单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一年内有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单位及当事单位投资人作如下处罚:
一、吊销兴宁市某某纯净水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当事单位投资人杨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案件亮点
饮用水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铜绿假单胞菌作为致病性微生物,其在饮用水中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若长期饮用,对于人民群众肠胃、免疫力等健康会造成重要影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对于食品安全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也高度重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市场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
兴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