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兴宁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罗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兴宁市人民法院重审后,被告人罗某某由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因婚姻家庭生活不如意心存怨恨,遂萌生以投毒方式报复其亲属的念头。2020年2至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买来杀鼠剂滴至食物中,并分送给其亲属食用,致9人不同程度轻伤及轻微伤。
2020年11月19日,兴宁市检察院以罗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收到一审判决后,兴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某故意在食品中投放有毒害性的杀鼠剂并提供给不特定多人食用,造成多人中毒受伤,部分被害人仍在治疗中,其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坏,罗某某无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仅判决三年有期徒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属量刑畸轻,且多名被害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亦表示不服并提出抗诉申请。
为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兴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到被害人家中走访听取意见,同时认真研究类案判例,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启动抗诉程序,并在梅州市院的指导下开展补查补证工作,要求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进一步筑牢抗诉的事实和证据基础。后兴宁市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对原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兴宁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