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力拿到报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总是有一些“老板”“工头”为一己私利,拒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顶多被定为“失信人员”,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而已。其实不然,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9月份,五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董某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后,立刻对该线索展开调查。
后经查实,2020年3月份,董某国(男,40岁,重庆市巫山县人,长期居住五华)承包了五华县一医院综合大楼主楼木工支模及楼梯电梯部分工程,招募了40多名民工进行施工,于2020年11月份完工。然而,在工程承建完工后,仍有17名劳务民工迟迟未拿到劳动报酬,后他们向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2021年6月21日,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董某国发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1年6月25日前发放工人劳务工资,但直至2021年9月21日,董某国仍未支付17名民工的劳务工资约25万元人民币,且董某国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缜密侦查,9月23日,五华县公安局将董某国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审讯,嫌疑人董某国对其采用逃匿方式拒不支付17名劳动者报酬共计245726.5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 17名工人应得的薪酬正在进一步追缴中,董某国已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借此警方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报酬被用工企业或个人恶意拖欠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