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拘留+罚款!兴宁2人为自己“买分卖分”行为买单

mz168 2021-12-18 8:46:04
     0

驾驶证记分对减少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些驾驶人在处理交通违法中,为了使自己的驾驶证记分不超过12分,利用不法途径进行“买分”,一些人便从“买分卖分”中牟利。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窗口秩序,更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近期,交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马某(男、36岁、)、黄某(男、26岁、)存在非法买卖驾驶证分值嫌疑。通过多警种联合侦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马某、黄某传唤至兴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在证据面前,黄某、马某如实供述了“买分卖分”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部门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马某、黄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处罚。

法律链接

1、对买分、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宁交警)

阅读 1065
收藏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