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粤绿环保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胡绍龙公民诉你单位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61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共计110124.8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