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驾坠入村道旁的浅水沟后溺亡,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民事案件。
去年7月的一天凌晨,丁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梅江区某村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坠河溺亡。事发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认定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家属不服,他们认为导致丁某死亡的原因是案发地的村道主管部门没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及应有的管理维护义务,才会让丁某没能及时避险,掉入河中。遂将事发路段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及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52万余元。
三被告辩称,涉案路段属于四级公路(Ⅱ类),道路建设时未有技术标准要求,水圳亦无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要求。道路为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建设,路面宽度4.7米,设单车道,路肩宽度0.5米至1.3米。事发路段的路肩宽度1.3米,夜间有路灯照明。该道路建设时,未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护栏,因属单车道,亦无需划车行道分界线。道路外侧的水圳深约0.9米,此深度的水圳危险度不高,无设置警示标志的相关要求,如果受害人未醉酒驾车,不可能导致溺亡。故三被告认为应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事故道路只是微弯道路,不属于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7.0.3规定的危险路段,不属于必须在路侧安装防护装置的路段。故三被告不存在道路管理维护的缺失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与丁某死亡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涉案道路为村民日常通行的村道,夜间有路灯照明。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醉酒后对认知可能造成影响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并应自行避免相关风险。丁某酒驾坠入河中死亡,应对损害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后,丁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梅江区人民法院)